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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来源:开云全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10-29 07:32:35

  关于《廊坊市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消除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风险隐患,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0月22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热情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相关的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自2024年**月**日起,广阳区、安次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等),实施工程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已开工的项目应在处理建筑垃圾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有多个实施工程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筑设计企业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施工程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管函〔2022〕133号)

  (二)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以及源头减量、规范运输、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

  (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备案对象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合同;对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堆砌等)的,需要提供备案对象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渣土利用点,是建设项目单位接收的,提供开工许可证或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相关认可材料;是临时贮存占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是临时贮存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备案对象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30日内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自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公示。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四)备案变更。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或需要办理延期的,申请备案单位理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变更。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关于《廊坊市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消除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风险隐患,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0月22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热情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相关的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自2024年**月**日起,广阳区、安次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等),实施工程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已开工的项目应在处理建筑垃圾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有多个实施工程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筑设计企业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施工程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管函〔2022〕133号)

  (二)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以及源头减量、规范运输、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

  (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备案对象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合同;对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堆砌等)的,需要提供备案对象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渣土利用点,是建设项目单位接收的,提供开工许可证或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相关认可材料;是临时贮存占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是临时贮存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备案对象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30日内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自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公示。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四)备案变更。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或需要办理延期的,申请备案单位理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变更。